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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的两口子都去学校接小孩,在拉扯推打经过中,请问这个赔偿准则合法吗,职责应该谁来承受?

马* 黑龙江 - 伊春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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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黑龙江 - 伊春

已经离婚的两口子都去学校接小孩,在拉扯推打经过中,请问这个赔偿准则合法吗,职责应该谁来承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限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增加赔偿职责。第十七条第一、二款限定: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19-02-24 07:5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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