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关定金合同违约这个问题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订商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限定了订商定金。订商定金即立商定金,其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签订。订商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可否发生法律效力无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商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事实上托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保证的订约做法无发生时,对拒却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商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限定了成商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奏效要件而商定的定金,称之为成商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有成商定金的,定金未托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奏效。若当事人商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托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奏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商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事实上托付定金,仍应当认同主合同的成立或奏效。
3、解除合同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定了解除合同定金。解除合同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能够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能够两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受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方仍然应承受损害赔偿的职责。
4、违商定金。《保证法》第八十九条对违商定金作了限定,;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商定金作了增加限定。违商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两倍返还作为违背合同的补救方法而商定的定金。
2019-02-21 11:00: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