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大家都知道有财产,但是都没提的,没要求法院处置的,则无诉讼时效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有财产未处置为因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分配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牵涉的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配。” 该条文对离婚后财产分配请求权不加时效限制。
二、离婚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配,离婚后觉得分配不均,要求再次分配的,则诉讼时效为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两方协议离婚后2年内就财产分配问题后悔,请求变换或者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离婚时对已知的共有财产都进行了处置,在裁判书中已列明,离婚后发现另一方藏匿了财产,如:裁判书已写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下房屋一套。离婚后发现一方还有一套房,此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是2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虚构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虚构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做法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限定,“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量。”
2019-02-20 19:29: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