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质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典质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典质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限定:“典质人将已典质的财产出租的,典质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典质人将已典质的财产出租时,如果典质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典质,典质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买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买下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获到问题上存在善意获到规则,不动产获到不存在善意获到问题,承租人优先买下权是法定的权利,能够对抗任何第三人。
2019-02-20 12:34: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