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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XX与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岑XX,男。

委托代理人欧月华,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岑XX于2014年10月29日以其因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岑XX以其因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XX负担。

审 判 长  吴秀兰

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谭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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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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