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岑XX,男。
委托代理人欧月华,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岑XX于2014年10月29日以其因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岑XX以其因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XX负担。
审 判 长 吴秀兰
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谭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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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