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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诉袁X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X,女。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XX。

被告袁X。

原告康X诉被告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勇、夏XX,被告袁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及媒人的撮合下,认识一个月就订了婚,此后双方因身处两地甚少见面。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三个月,被告就经常不回家,且不愿说明理由,电话经常关机、无人接听,原告与家人联系不到被告。后来情况愈发严重,被告一个月偶尔回家两、三次,还与原告为琐事发生争吵。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也是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6月2日,原告无奈从家中搬出,双方从此分居的8个多月里,被告从未看望过原告。由于被告完全不顾及家庭责任,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态度冷漠,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袁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在西安期间双方经常电话联系,虽有小矛盾,但愿意与原告沟通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母系朋友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生活中,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常产生矛盾,2014年6月2日,原告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至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和本院的审查,为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的父母系朋友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结婚,对对方的情况应当比较了解,具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已近三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应当尽力维持改善。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纠纷和矛盾,但均因生活琐事引起,原告未举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被告应本着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态度,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婚姻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关心体贴妻子,为夫妻双方及家人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康X与被告袁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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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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