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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寻衅肇事罪于2012年1月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燃,安徽XX律师。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池贵检刑诉(201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及其辩护人李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董X与胡X、李XX(又名李某)、冯X(均另处)等人酒后前往池州市“莫泰168”宾馆住宿。在宾馆前台,董X、李XX、胡X等人为金卡打折问题与宾馆服务员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董X冲入吧台殴打服务员夏X。宾馆保安李XX见状上前劝阻并报警。池州市公安局九华路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胡X某、赵X出警处置。胡X某、赵X到达现场后即表明身份,向纠纷双方了解情况。在此情形下,被告人董X仍不听劝阻,继续借酒滋事,数次用拳头殴打胡X某、赵X,致胡X某、赵X头面部外伤。现场秩序一度混乱。1时46分许,特警赶赴现场协助民警将滋事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经法医鉴定,胡X某、赵X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胡X某、赵X陈述,证人胡X、冯X、李XX、徐X、夏X、李XX、吴X、李XX证言,现场视频及截图,门诊病历及法医检验鉴定书,人民警察证及贵池公安分局证明,池州市公安局九华路派出所关于接处警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董X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X的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其才

人民陪审员  吴晓玉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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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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