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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

辩护人郎XX,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媛媛,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溪检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郎XX、肖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4日6时20分,被告人李X驾驶辽EXX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由本溪市溪湖区XX驶往营子新村方向,当车行至本鸡线2.1公里处右转弯时,由于忽视瞭望,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张XX(女,殁年40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XX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辽宁省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张XX系身体多部位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复合型损伤而死亡。本溪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X主动报警,并留置现场被审查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李X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认为李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希望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X驾驶牌照号为辽EXX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本溪市XX公司,并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因被害人张XX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本溪市XX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因被害人张XX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交强险保险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李X的供述,证人高X、李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本溪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溪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肇事车辆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车辆所有人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明娇

人民陪审员  朱贵民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代理书记员  张 翀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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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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