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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龙XX与玉田县第二医院、玉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玉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农民。

原告龙XX,农民,系原告李XX之妻。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峰,河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XX,院长。

委托代理人薄XX。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龙XX与被告玉田县第二医院、玉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龙XX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龙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李XX、龙XX负担。

审 判 长 赵 莉

代理审判员 商 楹

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

书 记 员 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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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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