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农民。
原告龙XX,农民,系原告李XX之妻。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峰,河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XX,院长。
委托代理人薄XX。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龙XX与被告玉田县第二医院、玉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龙XX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龙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李XX、龙XX负担。
审 判 长 赵 莉
代理审判员 商 楹
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
书 记 员 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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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