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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等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1

乐亭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大专文化,住乐亭县。2012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XX,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XX,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秦皇岛市昌黎县。2012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闫XX,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张家口市怀来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张家口市怀来县。2012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峰,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闫XX、李XX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3月18日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2013年4月17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闫XX、李XX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杨XX、闫XX、张玉峰,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王XX、杨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赵XX、张XX、刘XX、李XX四人参股组成的施工队于2010年分包了北京中海公司承包的唐山XX建设项目中的护岸工程项目。其中赵XX、张XX负责在签证上签字。

张XX曾经给被告人赵XX两张1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其口头允诺将来不会亏待他,赵XX理解就是给其钱的意思。另外张XX曾对被告人闫XX承诺,工程款结算后不会亏待他,即给钱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6月3日,赵XX在明知“第14号签证”中井点降水存在问题的前提下,与施工队张XX、赵XX在该14号签证上签字。经过调查,多名证人证实护岸工程中间段并没有井点降水,赵XX、张XX、赵XX在该签证中虚构工程量XXX.82元。

2011年11月14日,闫XX和张XX在“6号补充签证”上签字,该签证增加了护岸工程中间段井点降水时间26天,虚构工程量423377.13元。

2011年11月14日,闫XX与赵XX在“3号补充签证”中签字,签证内容为修建打井临时路1535米。经查,该签证中图纸上所对应的实际为1535米的七条打井路线,并且这七条打井路线不在该施工队的施工范围内。另外,虽然在护岸工程中存在过一条打桩打井临时路,但该路实际为项目部修建,并没有在打井中使用。在护岸工程负责打井工作的多名打井人证实,在打井过程中并没有修建过临时路。因此闫XX、赵XX在该“3号补充签证”中虚构工程量XXX.37元。

2011年3月8日,赵XX、张XX、赵XX在“1至3号签证”上签字,被告人李XX在该三份签证的附图上签字。经查,李XX在测量护岸工程挖土方量时,测量的实际土方量为163915.75m3,施工队张XX曾经给过李XX5000元钱,让他按照设计图纸中的195630.5m3出数。李XX在1号、2号、3号挖土方的签证附图中将土方总量写成了195630.5m3,该几人虚报土方量38739.75m3,虚报金额XXX.83元。

2011年7月11日,闫XX、赵XX在“15号签证”中签字,李XX在该签证附图上签字,该签证内容为护岸工程土方回填,虚构了回填土方量37929.96m3,虚报金额XXX.67元。

2012年7月13日,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该施工队达成协议,将该案工程款协定为1966万余元。至此,该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避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闫XX、李XX构成诈骗罪(未遂),要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赵XX、闫XX、李XX承认在上述签证及附图上签字的事实。

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杨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XX主观方面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赵X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决于张XX、赵X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XX、赵XX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被告人赵XX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不足以令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本案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

被告人闫XX的辩护人闫XX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XX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被告人闫XX没有收到施工队的任何不当利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闫XX具有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动机;第二、被告人闫XX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财物的目的;第三、被告人闫XX对其多签工程量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非直接故意。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张玉峰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李XX不具有主观故意,没有证据证实与张XX、赵XX相互勾结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且有些数据计算错误。

经审理查明:

赵XX、张XX、刘XX、李XX四人参股组成的施工队,于2010年分包了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唐山XX建设项目中的护岸工程项目。其中赵XX、张XX负责在签证上签字。

张XX曾经给被告人赵XX两张1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其口头允诺将来不会亏待他,赵XX理解就是给其钱的意思。另外张XX曾对被告人闫XX承诺,工程款结算后不会亏待他,即给钱的意思。

2011年6月3日,赵XX在明知“第14号签证”中井点降水存在问题的前提下,与施工队张XX、赵XX在该14号签证上签字。经过调查,多名证人证实护岸工程中间段并没有井点降水,赵XX、张XX、赵XX在该签证中虚构工程量XXX.82元。

2011年11月14日,闫XX和张XX在“6号补充签证”上签字,该签证增加了护岸工程中间段井点降水时间26天,虚构工程量423377.13元。

2011年11月14日,闫XX与赵XX在“3号补充签证”中签字,签证内容为修建打井临时路1535米。经查,该签证中图纸上所对应的实际为1535米的七条打井路线,并且这七条打井路线不在该施工队的施工范围内。另外,虽然在护岸工程中存在过一条打桩打井临时路,但该路实际为项目部修建,并没有在打井中使用。在护岸工程负责打井工作的多名打井人证实,在打井过程中并没有修建过临时路。因此闫XX、赵XX在该“3号补充签证”中虚构工程量XXX.37元。

2011年3月8日,赵XX、张XX、赵XX在“1至3号签证”上签字,被告人李XX在该三份签证的附图上签字。经查,李XX在测量护岸工程挖土方量时,测量的实际土方量为163915.75m3,施工队张XX让他按照设计图纸中的195630.5m3出数。李XX在1号、2号、3号挖土方的签证附图中将土方总量写成了195630.5m3,该几人虚报土方量38739.75m3,虚报金额XXX.83元。

2011年7月11日,闫XX、赵XX在“15号签证”中签字,李XX在该签证附图上签字,该签证内容为护岸工程土方回填,虚构了回填土方量37929.96m3,虚报金额XXX.67元。

2012年7月13日,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该施工队达成协议,将该案工程款协定为1966万余元。至此,该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避免。被害方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另据查,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张XX、赵XX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约定,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提取25%的管理费,其余75%为张XX、赵XX的工程施工总价款。故本案被告人涉及诈骗数额为:赵XXXXX.49元,闫XXXXX.13元,李XXXXX.6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说明: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被诈骗一案,由该公司委托代守田于2012年5月30日报案至该单位;

2、李XX施工日志复印件;

3、牟士权监理日记复印件;

4、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张XX、赵XX合作施工协议书;

5、赵XX委托杨XX做的预算书;

6、施工现场签证单及补充签证;

7、北京中海公司码头项目部会议纪要:时间2011年6月7日,地点码头项目部总经理办公室,出席人王XX、王某甲、闫XX、李XX、李XX、王XX,确定执行工程签证执行逐步上报的程序,2011年6月7日以后未按规定程序的签证,属个人行为,公司不予承认,未经业主、监理、总经理批准的签证,一律无效;

8、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9、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招收合同制工人赵XX、闫XX登记表;

10、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8月1日出具的任免职通知:决定聘任闫XX为该公司唐山湾客运码头工程项目部经理。任职时间从2011年7月19日计算;

11、唐山XX(港区段)工程施工便道平面布置图、管井降水平面布置图、施工便道断面图。

(二)、证人证言

1、赵XX证实,他和张XX、刘XX、李XX合作承包一些工程。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在京唐XX,他们承包了修建挡浪墙、基槽开挖、打桩等一些项目;

2、证人刘XX证实,他们从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唐山XX的扶壁工程,他是工程现场队长,合伙人是张XX、赵XX、李XX。挖土方和泥浆的价格是赵XX找的唐海杨XX预算的;

3、证人李XX证实,他和张XX、赵XX、刘XX四人合伙做唐山XX工程项目;

4、证人代某某证实,他来报案,举报公司项目经理闫XX利用职权,与施工方相互勾结,侵吞公司资产,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

5、证人王XX(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闫XX自2011年3月到该公司任唐山XX工程项目副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职责: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拥有签证的权利。但是2011年3月起,他就开始一直和项目经理们说不要再签证了,需要上报他后再签证,而且也个别的和闫XX强调过。后来到2011年6月,他们公司正式开会再次说这件事,把项目经理的权利上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施工方拿到签证后,就以此进行工程预算;

6、证人李XX证实,他是2009年1月到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负责三贝码头的施工现场;

7、证人王XX证实,张XX施工队承包了这个工程的护岸工程部分,他们施工队组成人有张XX、赵XX、刘XX、李XX四人。收方(就是测算挖出来的土方)工作应该是李XX计算的;

15号签证中护岸挖出来的沙子为了回填方便就近堆放,回填的方量和如何回填的情况他不清楚;

8、证人许某某证实,2010年5月15日以来在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湾客运码头工程项目部工作,护岸工程的开槽挖沟工作大部分是张XX施工队干的;15号签证中回填的沙子有两大部分,其一是护岸挖沟时挖出来的沙子就近堆了一堆,用于回填的,其二是从港池里挖过来的沙子进行回填,没从外面买。她不记得修过一条1535米的临时路;

9、证人杨某某证实,2010年5月9日至2011年8月份,他在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过,一直是该公司副总,14号签证中排水并不是所有的井眼同时降水;15号签证中回填工程本身就应该在预算之内,回填沙土的路程最近约150米,远的不超过一公里。3号补充签证中打井临时路1535米是项目部修建的;

10、证人孙X某证实,2010年4月去的唐山京唐港唐山XX项目,2011年3月走的,职务是项目经理,施工队在打井时没有专门修路;

11、证人刘XX证实,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在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1-3号签证涉及挖出来的土方是没用运走了,挖出来的沙子就近堆成两三堆等着回填使用。护岸工程挖土方的过程中没有用洒水、拍底、钎探这些工序;15号签证中的土方回填量在图纸中能够计算。他在现场期间没看到有夯实机、洒水车,也没看到人工挖土的情况;他没看到张XX施工队使用压路机和平地机修路;

12、证人李XX、安XX证实,他们从刘XX等人承包的三贝码头项目中分包过一些工程;

13、证人张XX、翟XX等证实,他们给赵XX、张XX、刘XX、李XX的施工队打过井;

14、证人史某某、李XX证实,刘XX施工队找他去看管过降水泵,泵不是总开着;

15、证人杨XX证实,她认识赵XX,她给赵XX的施工队做过唐山XX的工程预算,进行预算的原始材料一是工程图纸,二是各种签证和补充签证;

16、证人牟XX证实,中海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一开始是杨XX,后来是孙X,后来是赵XX,然后是闫XX。关于14号签证打施工降水井的眼数不应当超过200眼。明排潜水泵三个区,每个区都为2台,而不是上面写的4台;关于3号补充签证临时路是项目部修建的,而不是这个施工队修建的。关于1-3号签证施工队挖出来的土方是没用运走,挖出来的沙子就近堆成了两三堆,等回填时使用。没用洒水、拍底、钎探这些工序,关于15号签证中没用过洒水车,没用人工填土,小型的蛙夯机用过一台;关于3号补充签证中的1535米临时路,是北京中海公司项目部修建的;

17、证人王X证实,2010年3月开始,他在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他们公司三贝码头这个项目中标的施工单位是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XX的供述,2011年1月他在北京中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当工程师,2011年2月当总工程师,2011年3月兼任该项目部经理,一直到2011年6月初。当时做的是唐山XX工程项目;签证单的作用,就是在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与设计蓝图不符合的或者多出来的工程量,需要施工队找他们总包进行签证,这些签证的用处就是将来施工队进行工程预算以及找他们结账时使用的凭据。1#-3#签证中涉及的顶宽据他估量达不到36米,也就是25米左右。6#签证中他只经历了张XX他们修建了这条路的最后一段,大概10至20米的尾端,其余是谁修的他不清楚。而且这个签证中的素土和土方都不是买来的,而是场地就地取材的。14#签证打施工降水井的数量他听说超不过200眼,井点降水时间并不是122眼降水井同时连续降水,而是每天有十几个降水井同时降水。上述签证单都是张XX找他签的,有时张XX说都是哥们,老乡,就签了吧。有时说,李XX都签了,肯定没问题。有时说签了吧,将来赚钱了肯定亏不了他。

张XX在2011年3月份和5月份分别给他两张购物卡,一共2000元钱,另外口头承诺将来赚钱了不会亏待他;

悔过书一份:赵XX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请求宽大处理;

2、被告人闫XX的供述,3号补充签证上的数据也不真实。这条长1535米的临时路是以前就有的,并不是赵XX他们重新修建的。6号补充签证数据不正确。15号签证单上的事肯定存在,但这个具体数字他没算,他是看李XX签字的测量图纸是这个数,他就签上了;

3、被告人李XX的供述,他是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测量工程师。职责是根据设计院的设计图纸,准确无误的进行施工放线,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图纸的数据是设计院提供的数字。签证单就是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甲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进行施工,为了工程的顺利和方便,会采取一些临时措施。1-3#施工现场签证单护岸开槽的坡顶线设计是36米,土方开挖量是19.5万方,估计实际要比设计小10米左右,土方开挖量大约是16万多方。

(四)、唐山华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说明。

(五)、检查笔录

1、检材:惠普电脑主机内硬盘一块,目的:E盘中是否有涉及“CAD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中扩展名为“.dwg”的文件,结论:符合条件的文件共计502个,并全部导出,存储文件名为经侦支队/导出文件,并将导出文件制作成光盘;

2、检材:U盘一个,目的:盘中是否不涉及“CAD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中扩展名为“.dwg”的文件,结论:符合条件的文件共计265个,并全部导出,存储文件名为经侦支队/提取的文件,并将导出文件制作成光盘。

(六)、抓获经过:2012年6月8日赵XX到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调查,于6月9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闫XX于2012年6月7日在京唐港唐山XX工程项目部被当场抓获;李XX于2012年6月7日在该项目部被当场抓获。

(七)、被告人赵XX、闫XX、李XX户籍证明。

(八)、被害人与张XX、赵XX的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闫XX、李XX明知张XX、赵XX等人虚构工程量骗取他人财物,却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X。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闫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X。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

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X。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耿XX

审判员  贾翠梅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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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乐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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