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枣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XX。
法定代表人王XX,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征,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福田XX)。住所地:枣阳市新华XX。
法定代表人王X,福田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X,福田XX管理推进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福田XX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福田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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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
标 的:259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