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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徐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XX,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本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徐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书 记 员 方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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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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