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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XX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诸暨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诸暨市XX。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代理人:王XX、方X,浙江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XX。

负责人:梅XX。

委托代理人:叶听,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XX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

书 记 员  郑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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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标      的:21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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