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诸暨市XX。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代理人:王XX、方X,浙江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XX。
负责人:梅XX。
委托代理人:叶听,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XX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
书 记 员 郑小玲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标 的:21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