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

柳XX与青岛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柳XX,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XX、刘X,山东XX律师。

被告青岛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张XX,青岛市规划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岛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青岛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原告柳XX诉被告青岛市规划局、第三人青岛XX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日召开预备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魏XX、刘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张XX,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X、孙X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本案于2011年6月14日中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张XX,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3日,被告青岛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青岛XX公司颁发了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青岛XX公司《关于办理大连XXB-5地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北苑发(2007)第38号);

《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青规选址字(2007)12号);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青规规审字(2007)10号);

《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青规建审字(2007)2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大连XX北、临邑XX两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青岛XX公司的批复〉》(青政地字(2007)374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青规用地字(2007)6号);

日照分析报告;

2至8号证据证明被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查义务。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青岛市市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大连XXB-5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情况的说明》,证明该项目审批前经过公示。

被告的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原告诉称,第三人开发的工程位于大连XX2-8号,被告于2007年12月3日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5月6日为第三人办理了许可延期手续,于2010年8月13日为第三人变更了该规划许可。被告上述行政行为均未进行公示。该工程主体封顶后,原告发现该工程项目对原告的采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1年3月20日原告获取了被告该规划许可档案中的《日照分析报告》,发现该工程的日照远远低于法定标准。被告明知该工程的日照不符合规定仍为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政行为违法。第三人开发的工程项目属组团以上居住区,依据规划法和《青岛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应当公示,对变更规划许可也应当公示。被告未进行公示就为第三人办理了许可证及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违法。该违法行为对原告的采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2、《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青规建审字(2007)29号),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3、日照分析报告(同被告证据8),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危害;

4、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告知书,证明原告曾提起行政复议。

被告辩称,2007年,青岛XX公司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被告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经查,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且提供的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所做日照分析表明,未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项目审批符合法律要求,故被告依法核发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上所述,被告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开发项目是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被告为第三人核发许可证的行为合法,第三人申请行为合法,原告所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证据:第三人对被告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1-7无异议,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根据证据8日照分析中部分日照时数不符合要求。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并不要求每个采光点都达到大寒日有效时数不少于2小时,本院对被告证据1-8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补充证据青岛市市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大连XXB-5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情况的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证据:被告、第三人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原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房屋位于青岛市黄台路8号1号楼2单XX801户。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大连XXB-5地块建筑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大连XX,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71375.6平方米。第三人为此向被告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照分析报告等有关材料。被告经审核于2007年12月3日向第三人核发了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于2010年8月13日依据第三人提交的青岛市市北区大连XXB-5地块改造施工图变更的申请作出青规变审字(2010)79号《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审查意见书》,同意将5#、6#楼两层网点内部空间调整分割。

另查明,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于2007年4月9日对青岛XX公司市北区大连XXB-5地块出具《日照分析报告》,该报告中的日照分析表记载:窗户位置123、124采光点对应原告住宅,该项目对原告住宅日照影响具体情况是:123二层采光点工程前有效日照时间为7小时1分,工程后有效日照时间为3小时40分;124六层采光点工程前有效日照时间为4小时43分,工程后有效日照时间为1小时54分。

又查明,原告因不服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曾向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1年4月2日作出鲁政复办告字(2011)21号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不属于该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并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材料一并退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项目公示,根据青岛市市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大连XXB-5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情况的说明》,该项目规划方案已经连同拆迁补偿方案在临沂XX进行公示。至于办理规划延期许可及变更规划许可是否需要重新公示,本院认为,依据《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需要更改规划审批事项,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没强制要求重新公示。二、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大寒日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少于二小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对住宅中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做了具体规定,即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根据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对大连XXB-5地块项目的日照分析,第三人所建项目符合相关日照间距的规定,被告据此核发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主张第三人所建项目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原告采光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相关主张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原告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三、原告关于被告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没有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听取原告意见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规划许可前,已经通过规划方案公示的形式告知了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陈述申辩,因此原告之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依法为第三人核发了青规建管字(2007)1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柳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范 伟

人民陪审员  余XX

书 记 员  孙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