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XX,务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听,浙江XX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浙江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判员 汪XX
书记员 邵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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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