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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X,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桂华,XX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XX,XXXX。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X及其辩护人周桂华、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江X伪造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关于集团副部级以上干部的硬性年度考核追加通知》,以XXXX向副部级以上干部高息集资为名,骗取濮阳银座商城工作的被害人孙X、张XX、齐XX投资款共计20万元,后江X冒用XXXX超市事业部财务本部部长助理王XX、XXXX的名义,与孙X、齐XX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1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印章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江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另辩护认为,江X实施诈骗行为是由于没有钱偿还房贷及信用卡透支还款,属于为生活所迫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江X利用其曾在XXXX工作的身份,伪造XXXX《关于集团副部级以上干部的硬性年度考核追加通知》后在微信上发布,谎称帮XXXX上层领导王XX以该商城名义对外集资,诱骗濮阳银座商城员工即被害人孙X、张XX、齐XX参与集资。同年3月5日,孙X与齐XX到中国XX将18万元集资款存入江X江X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账号为522XXXX13487XXXX),其中孙X集资3万元、张XX集资5万元、齐XX集资10万元。2013年3月29日,江X在濮阳市卫都饭店再次骗取孙X2万元现金集资款后,遂与孙X、齐XX分别补签了借款人系王XX、担保人系XXXX、年利率为36%、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借款金额为10万元并加盖有“XXXX”印章的借款担保合同。其中孙X所签的1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中包含张XX的5万元。经王XX辨认,该借款担保合同中“借款人”一栏处“王XX”的签名非其本人签署。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借款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一栏处加盖的“XXXX公司”印章与该公司提供的的印章不是同一枚,系伪造。江X将骗取上述三名被害人的集资款共计20万元,先后用于偿还房贷、信用卡透支还款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X、齐XX、张XX陈述,证人王XX证言,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四里村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调取的《关于集团副部级以上干部的硬性年度考核追加通知》、借款担保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该局抓获证明,XXXX情况说明,王XX辨认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江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江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认为,江X由于没有钱还借款及信用卡透支还款,迫不得已才实施诈骗他人的犯罪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江X将骗取三名被害人的集资款共计20万元先后用于还房贷、信用卡透支还款及个人消费,其实施诈骗的原因并非生活所迫,且公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赚取钱财,无钱偿还债务不能成为其诈骗的理由,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另辩护认为,江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茵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书 记 员  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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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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