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知识产权

张XX与临沂XX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刘X,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何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临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孙 娜

其他知识产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长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