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刘X,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何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临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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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长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