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薛XX。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诉被告黄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以已和被告黄XX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XX负担。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柯忠文
代理审判员 吕XX
书 记 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其他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