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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与孟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X,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X,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XX,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X与被告孟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诉称,2011年7月18日原告通过链家公司与黄X签订了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位于xxx房屋以5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X。合同签订当日黄X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2011年7月25日黄X分两次将剩余房款555万元和水电费559元汇给了被告,现原告房屋已经过户给黄X,但直至2012年6月15日被告仅支付原告房款XXX.11元,剩余房款至今未支付原告。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不当得利XXX.89元及利息48237元,共计XX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董X称黄X分两次将XXX元的购房款转账到孟X在交通银行×××的账号内,经查,董X所称的上述账号并非孟X持有,董X据此要求孟X退还不当得利款及利息,缺乏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建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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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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