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日照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XX。
法定代表人:相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X(英文名HANNO),国籍:德国。
被告:王X。
被告:王XX,成年。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XX公司与被告汉X、王X、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XX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XX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海燕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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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标 的:184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