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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XX,女,汉族,1953年8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余育才,男,汉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云红,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XX,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法定代表人伍X,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2.64元,经审批,免予交纳。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谢XX

审判员  赖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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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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