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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03787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XX,男,1965年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XX,女,1958年6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与被告盛XX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盛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广 鲁

书 记  员    竺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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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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