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覃X。
委托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X诉被告胡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覃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覃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由覃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X
书 记 员 许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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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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