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欧XX与杨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电白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XX,女,仫佬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XX,广东XX。

被告:杨XX,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欧XX诉被告杨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崔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1995年11月在被告家里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1996年12月24日生育长子杨XX,1998年11月4日生育次子杨XX。从1999年起被告性格变得孤僻,好吃懒做,沉迷上赌博,对家庭丝毫不关心。为了两个儿子的生活,1999年下半年原告带两儿子回广西娘家生活。后迫于生活,2000年初原告带儿子回被告家交由被告父母帮助看管,而原告打工挣钱抚养儿子,一直至2005年。在此十年中家里的一切生活开支全部依靠原告来支撑,被告从没有给过生活费用,而且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处处避让,但被告还是不知悔改。原告无法容忍,2006年初原告便带次子杨XX离开被告家,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已经分居8年,期间,被告对原告及次子杨XX的生活不闻不问,原告自己一边打工一边照顾杨XX生活及学习。原、被告之间再没有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原、被告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告诉请法院判令:非婚生次子杨XX由原告抚养,长子杨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杨XX未向法院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欧XX与被告杨XX于1994年相识,1995年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二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生育有两个儿子:长子杨XX于1996年12月24日出生;次子杨XX于1998年11月4日出生,自2006年起跟随原告到福建省武平县生活、学习,现在某中学读初三。2014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次子杨XX由原告抚养,长子杨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另查明,经本院依法对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儿子杨XX进行询问,其表示愿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欧XX与被告杨XX虽于1995年按风俗举行了婚礼,但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所生二子系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于其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自2006年分居生活后,非婚生子杨XX一直跟随被告生活,非婚生子杨XX跟随原告在福建省武平县生活学习。从有利儿子的健康成长出发,杨XX由被告抚养、杨XX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欧XX与被告杨XX同居生育的儿子杨XX由原告欧XX负责抚养,儿子杨XX由被告杨XX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欧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电白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