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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成德,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社一村埔尾42号(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3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鹏、苏清柱,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成德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劳颖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成德及其辩护人黄志鹏、苏清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成德于2013年3月开始,伙同同案人“阿宝”等人采取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贷款信息的方式,以收取“贷款利息”、“验资资金”、“保证金”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诈骗团伙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由被告人陈成德负责到银行提取被害人汇入的款项,从中获得提成牟利。

2013年4月12日,被害人刘某被诈骗团伙成员以上述方式,诱骗其分多次按要求将合计人民币448000元的款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随后,被告人陈成德持银行卡到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取赃款合计人民币248000元。

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成德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赃款人民币103100元及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成德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了人民币三万元,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成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欧阳某的证言,银行取款录像及截图,缴获的赃款及作案工具照片,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被告人陈成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同案说明、情况说明,被害人刘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交易凭条、对账单、银行卡复印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的涉案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开户资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柜员机流水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信息,扣押的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清单,香港周六福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单、保证单、银联支付凭证复印件,被害人刘某出具的收据、谅解书,被告人陈成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成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陈成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陈成德在本案审理期间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成德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陈成德是从犯,本案应以其取款金额248000元而不是以全部诈骗金额448000元进行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其他同案人尚未归案,关于被告人陈成德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其是从犯,惟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处断原则,被告人与同案人互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导致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即使被告人陈成德只是负责提取诈骗款,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仅按照其取款金额追究责任,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成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九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成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成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5张、诺基亚1280型手机1台,予以没收;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31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刘展艺(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邹世发

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

人民陪审员  陈月容

书 记 员  张慧超

周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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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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