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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与申XX、邯郸县南堡乡东城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县人民法院

原告申X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XX。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郭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县南堡乡东城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申XX,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XX诉被告申XX、邯郸县南堡乡东城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申XX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XX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申XX负担557元。

审 判 长  张X为

审 判 员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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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邯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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