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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XX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X,女。

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XX,系顾XX女儿。

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XX,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X,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贾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马鞍山XX事务部律师。

原告顾XX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XX、第三人XX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XX负担。

审 判 长  宋XX

审 判 员  杜 谦

人民陪审员  汪XX

书 记 员  王 丽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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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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