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X,女。
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XX,系顾XX女儿。
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XX,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X,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贾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马鞍山XX事务部律师。
原告顾XX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XX、第三人XX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XX负担。
审 判 长 宋XX
审 判 员 杜 谦
人民陪审员 汪XX
书 记 员 王 丽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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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