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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XX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鞍山市XX。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XX,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X。

委托代理人:贾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洪X,女,汉族。

原告马鞍山市XX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洪X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市XX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XX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胜

代理审判员  杜 谦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 丽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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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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