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代理人侯XX、赵XX,甘肃XX律师。
被告华XX,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代理人钟晶,甘肃XX律师。
原告王X诉被告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华XX是兰州XX公司派驻该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XX彩钢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执行的是公司职务行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王X起诉被告华XX主体不当。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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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