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代理人钟晶,甘肃XX律师。
被告张XX,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李XX,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李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XX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张XX、李XX、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长 高 尚
审判员 胡 剑
陪审员 任国庆
书记员 贾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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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