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火XX,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钟晶,甘肃XX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火XX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火XX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火XX负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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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