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永利,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玉生,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平,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淋美郡16栋102号。
负责人:陈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永利诉被告王一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一平以其受伤后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树萍
书记员 聂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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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