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莫XX。
委托代理人卢盛喜,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XX公司(原名称为“桂林XX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桂林XX公司(2014)阳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林XX公司已自动交纳案款10336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现被执行人桂林XX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兆海
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
代理审判员 徐XX
书 记 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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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