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吕XX。
委托代理人覃玉件,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柳州市屏山大道XX。
负责人曾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南宁市汇春路4号金湖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吕XX申请执行XX公司、XX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吕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劳人仲裁字第5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公司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吕XX申请执行XX公司、XX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2014)鱼执字第38号案件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荣军
代理审判员 龚 明
代理审判员 谭XX
代书 记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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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