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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委托代理人孙XX,男,甘肃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被告王XX,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21日,原告张XX以被告陈XX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获准。2014年4月14日,原告张XX以与被告王XX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张XX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8元,本院退还其424元。

审判员  潘XX

书记员  郑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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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高台县人民法院

标      的:84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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