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委托代理人孙XX,男,甘肃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被告王XX,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21日,原告张XX以被告陈XX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获准。2014年4月14日,原告张XX以与被告王XX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张XX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8元,本院退还其424元。
审判员 潘XX
书记员 郑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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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高台县人民法院
标 的:84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