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

原告文XX诉被告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XX,女,汉族,于2014年8月9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宜宾市文XX。

法定代表人谢XX,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诉被告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文XX于2014年8月9日死亡,户籍已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韦XX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