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XX,女,汉族,于2014年8月9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宜宾市文XX。
法定代表人谢XX,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诉被告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文XX于2014年8月9日死亡,户籍已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韦XX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