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重庆XX公司与重庆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0263-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岱,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XX,组织机构代码753XXXX7038-8。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XX,重庆市綦江区XX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重庆市綦江区XX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已纳)。

审 判 长  王君平

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

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

书 记 员  兰XX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39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