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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诉山东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于家亮,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山东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 判 长  许晓芳

代理审判员  孙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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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9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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