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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唐XX、佛山市南海银利达玻璃机械厂、吴XX、周XX、陈XX、张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

被告:唐XX,女,汉族,194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柳X,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玻璃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XXXX0004XXXX。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周XX。

被告:周XX,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吴XX,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陈XX,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张XX,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唐XX、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玻璃机械厂、周XX、吴XX、陈XX、张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XXXX8739.5)纠纷一案中,刘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X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

代理审判员  谭XX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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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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