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XXXX0004xxxx5。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XXXX0003xxxx3。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为ZL201XXXX8739.5),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X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X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 谭志华
代理审判员 郑XX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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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