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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与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X。

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XX。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顾X、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XX

代理审判员  曹XX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周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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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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