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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与石XX、原审被告丁XX、滕X、黄XX、王XX、湘西雅思实验学校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望城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XX,男,1997年9月11日出生,苗族。

法定代理人石XX,男,汽车修理工,系石XX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杨XX,吉首市海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丁XX,男,1998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

法定代理人向群,女,系丁XX之母。

原审被告滕X,男,1998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

法定代理人滕XX,男,系滕X外公。

原审被告黄XX,男,1998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

法定代理人黄XX,男,系黄XX之父。

原审被告王XX,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

法定代理人王XX,女,系王XX之母。

原审被告湘西雅思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彭祥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XX、原审被告丁XX、滕X、黄XX、王XX、湘西雅思实验学校(以下简称雅思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4月28日下午5时左右,石XX与同学丁XX、王XX、黄XX等10人课外休息时间,在雅思学校初中部操场踢足球,被同学丁XX踢来的足球击中右眼,当即视物不清,下场到校医务室用眼药水治疗。第二天石XX父母带其到吉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检查治疗,后又转到湘西州人民医院、湘雅二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医大就诊治疗,但石XX右眼视力下降,无法恢复。经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中心和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XX右眼挫伤,黄斑裂孔,其伤残程度已构成八级伤残,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XX右眼的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左右。事发后,石XX的父母多次找吉首市教育局、雅思学校协调处理纠纷。2012年12月11日,石XX的父母(法定监护人)与雅思学校协商达成《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雅思学校一次性补偿石XX眼损伤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石XX及监护人自愿放弃追究雅思学校民事责任的权利。石XX收到雅思学校补偿款后,要求丁XX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该院受理该案后,经石XX及丁XX申请,依法追加滕X、黄XX、王XX、雅思学校、平安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另查明,雅思学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中学,设置有高中部和初中部,教育教学实行封闭管理,石XX伤残事故发生时就读于该校初中部。2010年9月,吉首市教育局组织辖区内公办、民办中小学参加中国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雅思学校为在校2741名中学生投保并交纳了参保费。该平安校方责任险投保单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被保险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其注册学员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九)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该项保险期限为一年,赔偿限额每名学生人民币30万元,无附加险。雅思学校为在校学生所投平安校方责任险,均未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石XX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雅思学校也一直未向平安保险公司申报此安全责任事故。此外,该校要求在校学生参加中华联合意外责任保险,每人投保金为20元,石XX受伤后获得医疗费限额理赔4000元,国家统筹医保报销4902.57元,两项共获得医疗费保险救济人民币8902.57元。

石XX因此次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参照201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湘公交管(2010)169号计算为:1、医疗费5193.25元(14095.82元-城镇医保报销4902.57元-中华联合保险理赔4000元=5193.25元)。2、残疾赔偿金90505.26元(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21元×20年×八级伤残等级百分比30%)。3、后期治理费10000元。4、护理费5319.72元(42天×126.66元)。5、营养费(无医嘱)。6、交通费997元。7、住宿费(无住宿发票)。8、住院伙食补助费564元(省内22天×12天+省外20天×15元)。9、司法鉴定费2400元。以上法院支持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4979.23元。

原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石XX参加校内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2011年4月28日,石XX与丁XX、王XX、黄XX等10名同学自发组织足球比赛,石XX在踢足球过程中右眼受伤致残,属意外伤害事故,各参加活动的同学主观上均无故意,不应承担过错责任。雅思学校作为寄宿制封闭式管理的教育单位,提供给学生活动的操场,不具备足球场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且缺乏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导致石XX在参加校园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属于校方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应当由被告雅思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石XX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二、关于石XX监护人与雅思学校达成的《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2012年12月11日,石XX的监护人石XX、张XX与雅思学校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的约定并非石XX监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协议,对协议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关于雅思学校与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关系及保险责任的认定。2010年9月,雅思学校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机制的通知》给在校学生投保平安校方责任险。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活动,被保险人(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注册学员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石XX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系雅思学校在校注册学生,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作为被保险人的雅思学校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及时向保险人申报赔偿事宜,化解责任风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雅思学校却怠于行使理赔申报权利,致使石XX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无法实现。平安保险公司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也应当积极核查并及时理赔。综上所述,石XX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雅思学校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石XX对被告丁XX、滕X、王XX、黄XX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湘西雅思实验学校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石XX因伤残所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4979.23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雅思实验学校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8元,由被告雅思实验学校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中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雅思学校在本案中不存在教育或管理上的失职,石XX的伤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2、石XX的监护人与雅思学校达成的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3、本案不符合平安校方责任险第四条之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本案石XX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或与其他原审被告共同承担。

被上诉人石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滕X辩称:一、滕X只是在旁边看球,不具备主体资格;二、雅思学校存在教育上和管理上的过错;三、滕X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起诉滕X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黄XX辩称:一、黄XX当时和王XX在另外一边球门,不知道那边发生的事故,不具备主体资格;二、雅思学校存在教育上和管理上的过错;三、黄XX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起诉黄XX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王XX辩称:一、王XX当时和黄XX在另外一边球门,不知道那边发生的事故,不具备主体资格;二、雅思学校存在教育上和管理上的过错;三、王XX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起诉王XX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雅思学校辩称:一、雅思学校不存在教育上与管理上的失职;二、雅思学校没有专门的足球场与石XX受到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三、雅思学校与石XX父母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四、雅思学校已经购买了平安校方责任险,即使学校存在过错,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学校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原审被告丁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雅思学校作为寄宿制封闭式管理的教育单位,提供给学生活动的操场,不具备足球场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且缺乏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导致石XX在参加校园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属于校方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应当由雅思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石XX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2010年9月,雅思学校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机制的通知》,给在校学生投保平安校方责任险。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活动,被保险人(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注册学员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故石XX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雅思学校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石XX的监护人石XX、张XX与雅思学校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的约定并非石XX监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协议,对协议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石XX与丁XX、王XX、黄XX等10名同学自发组织足球比赛,石XX在踢足球过程中右眼受伤致残,属意外伤害事故,各参加活动的同学主观上均无故意,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志友

审 判 员  彭 俊

审 判 员  龙少松

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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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望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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