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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秦XX身自由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X,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陈X与被告秦XX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委托代理人李文生,被告秦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2013年11月7日下午四点多,原告到被告开设的兴庆区彩票站买彩票。大概四五十分钟后,原告身上所带一千多元都买了彩票。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赊欠。之后原告又玩了一个多小时,在此过程中,中奖还款和欠款的情况并存,但双方并未对原告所购买彩票金额予以确认。到了晚上七点多,原告停止了购买,被告让原告打电话找家人拿钱,原告与被告就欠款数额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欠了5000元,但被告却认为原告欠了50000元,并说不还钱就不让原告回家。原告给两个朋友打电话,原告朋友听说原告欠了这么多钱后表示无力还钱,并请求被告先放原告回去,但被告坚持要求原告还清50000元欠款后才能离开。此后被告及其妻子一直催促原告打电话借钱,原告在被告夫妇逼迫下多次联系朋友未果。当晚九点左右,原告朋友刘XX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警察赶到现场。在询问事情经过及双方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后,警察告知原、被告自行解决,之后警察就走了。原告见警察都不能制止被告的行为,心里烦躁、情绪激动,被告夫妇乘机拿出纸和笔逼迫原告打了一张金额为48000元的欠条。晚上十二点多,被告仍然不让原告回家,之后原告朋友又一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出警后仍然告知管不了,让原、被告去法院解决。第二天凌晨五点被告妻子叫原告起来继续给原告亲戚打电话要钱,均未果。被告外甥下班回来后和被告夫妇一起对原告进行语言侮辱和人身攻击。2013年11月8日下午三点,被告胁迫原告一同去兴庆区法院和综义律师事务所咨询,原告女儿和女婿在综义律师事务所强行将原告带走。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19个小时,导致原告回家后出现精神紧张、焦虑等精神疾病。原告家人于2013年11月11日带原告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宁夏安康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存在焦虑、妄想等症状,需要进一步治疗。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被告采取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其目的,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十九个小时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7元;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X辩称,我的彩票室是公众场合,彩票室的门也是开着的,事发时原告的亲属和朋友也在场。原告从一开始就承诺找人给送钱,原告的通话记录可以证实从2013年11月7日一直到11月8日早晨原告一直在打电话凑钱。我当时跟原告说要给我还钱呢,要不然我第二天无法开业,原告说她想办法,她一直在我的店里打电话。我没有关店门,原告的朋友来来回回的走,110也来了两次。在此过程中原告一直说在想办法找钱,还让她的朋友帮忙还钱。我没有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欠条是原告自愿打的。110两次出警都认定原告欠彩票款,如果我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作为成年人,有权向警察说明我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但是原告没有讲,我现在要求原告归还欠款。原告并没有患病,现在还在正常上班,而且还在买彩票,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110案件信息1份,证明原、被告因购买彩票发生纠纷,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事实。被告称报警是事实,是原告的朋友报的警,陈X到处给她的朋友打电话,她的一个姓陈的朋友到了彩票室,说陈X给他惹事,然后就出去了,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陈X告知警察她欠我48000元彩票钱,警察让她想办法给我还钱,并登记了我们的身份情况。

二、原告律师李文生给高X某做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原、被告因购买彩票发生纠纷,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事实。被告称笔录中高X某的陈述基本属实,但被告并没有逼迫原告。

三、原告律师李文生给张XX、刘XX做的调查笔录2份,证明原、被告因购买彩票发生纠纷,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事实。被告称笔录中张XX的陈述基本属实,但被告并没有说弄不来钱就不让原告走,只是让原告贷款或者用房产证抵押。对刘XX的陈述不予认可。

四、门诊病历3份,证明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导致原告出现恐惧、妄想等症状。被告不予认可,认为上述症状是原告赌博造成的,原告妄想暴富。

五、医疗费票据3张,证明原告到医院花费医疗费307元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的目的是想通过这一情况抵掉48000元欠款。

六、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事实。张XX称:“我和陈X是朋友关系。11月7日我在秦X家交网费,看到陈X和姓高的进来,听说陈X在秦X家打彩票欠钱,具体数额我不清楚。秦X让陈X想办法弄钱,如果弄不来就先住着。我看陈X拿着报纸打电话,陈X打电话给别人,别人也没办法,陈X就哭。晚上九点多我拿了面包和方便面给陈X,之后我就走了。”被告称张XX的陈述基本属实,但被告没有说过弄不来钱就住下的话。

七、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事实。刘XX称:“之前我和陈X找过对象,现在是普通朋友。11月7日陈X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到彩票室问陈X欠了多少钱,陈X只是哭,老板说欠了好几万元,我回到家拿字画来抵押,老板说不行,没有钱不放人,我就打了110。第二天上午十一点多我见陈X还在彩票屋,陈X什么时间离开的我不清楚。”被告不予认可,称是陈X自己给刘XX说欠了几万元彩票款。

八、证人唐XX的证言,证明欠款48312元不存在。唐XX称:“2013年11月8日中午我和我朋友李X在新华街修手机的时候接到我母亲陈X的电话,我母亲让我救救她,说她欠彩票屋几千元钱,中间我听到有辱骂声,电话就挂了。后来接到彩票屋老板娘的电话,称我母亲从11月7日晚上就一直不吃不喝,问我是否管我母亲,我挂掉了电话。11月8日下午,我们到了综义律师事务所,彩票室的老板不让我们走,我强行将我母亲带走的。”被告不予认可,称陈X给唐XX打电话,唐XX不接,后被告妻子给唐XX打电话,唐XX说她没有陈X这个母亲。

九、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欠款48312元不存在。李X称:“2013年11月8日我和我女朋友唐XX修手机,后来唐XX给我说她母亲陈X和彩票店老板都在律师事务所,到律师事务所准备将陈X带走,彩票店老板的老婆将我们拦住,我给挡着,让唐XX和陈X先走的。”被告认可,称11月7日晚上陈X还给李X打电话找唐XX,陈X也将事情经过告知了李X,所有的情况李X和唐XX都清楚。

被告秦X无证据出示。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秦X起诉陈X要求支付彩票款48312元一案(2013兴民初字第5556号)案卷中调取了庭审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下午,原告陈X到被告秦X开设的兴庆区彩票站购买彩票,后又通过赊账方式购买彩票,原告玩的是“快3游戏”,10分钟开奖一次,单张可以翻倍购买。当天19:00左右,被告秦X停止出售彩票。后原、被告因彩票款产生争议,被告秦X让原告支付所赊款。2013年11月7日晚至2013年11月8日上午,原告陈X一直在彩票店内给其朋友打电话借钱。2013年11月7日晚,陈X给秦X出具48312元的欠条一张。原告的朋友高X某、刘XX二人于11月7日晚上、11月8日上午均到被告的彩票店与陈X协商过借款事宜。2013年11月8日下午,原、被告共同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原告的女儿唐XX与其男友李X带原告回家。

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晚,原告的朋友刘XX曾报警。原、被告均确认解放西街派出所当天晚上共出警两次,晚上九点多一次,晚上十一点多一次,警察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后,告知双方到法院解决。48312元的欠条是在第一次出警后、第二次出警前形成的。原告提交的由银川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110案件信息”载明:“2013年11月7日21时57分,有群众报称:其在北京东路北XX第一家彩票室看见有名女子被彩票室老板扣着不让走。到达现场经了解,陈X因购买彩票欠彩票店老板秦X四万八千元,告知其不应扣押陈X,双方协商处理。”2013年11月11日,原告陈X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宁夏公安厅安康医院就诊,2013年11月12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载:“主诉:精神紧张、焦虑、自语、自笑。现病史:精神紧张、情绪抑郁、焦虑。”宁夏公安厅安康医院病历记载:“代主诉:猜疑被害、紧张、恐惧、自语。现病史:患者今年11月7日买彩票,输五万余欠老板钱,引起纠纷,经报警后被拘留一天后,出现猜疑被害,感到有人害自己,有人议论自己,有时耳边有嗡嗡声音,有时听到有人说话声音,情绪不稳定,近两日明显加重”。2013年11月12日,原告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买药,花费西药费130.70元,成药费164.40元。

还查明,2013年11月18日,秦X将陈X诉至本院,要求陈X偿还欠款48312元。该案审理过程中,陈X又诉至本院,要求撤销48312元欠条,本院驳回了陈X的诉讼请求,陈X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撤销权一案正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110案件信息、调查笔录、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秦X起诉陈X要求支付彩票款48312元一案)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陈X以赊欠方式在被告处购买彩票,因彩票款与被告产生争议后滞留在被告彩票室期间,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借款,原告的朋友高X某、刘XX二人于2013年11月7日晚、11月8日上午均到过彩票室,公安机关亦两次出警解决欠款纠纷,11月8日下午原、被告又共同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根据上述事实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强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中记载的内容属于原告的主诉,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所述的病情与其滞留被告彩票室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云

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

人民陪审员  白XX

书 记 员  高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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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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