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位占X,男,194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河口XX。
委托代理人范桂涛,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占X诉被告白山市XX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位占X承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书 记 员 朱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