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位占X与白山市XX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位占X,男,194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河口XX。

委托代理人范桂涛,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占X诉被告白山市XX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位占X承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

书 记 员  朱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