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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XX公司诉被告吉林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长春XX公司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XX,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桂涛、陈X,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长春XX公司诉被告吉林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所涉标的额过大,已超本院管辖级别,因此本案应移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诉请标的额经明确后已超过100万元,故本院认为,本案应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吉林省XX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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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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