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磁县协和医院,住所地磁县友谊南XX。
法定代理人苏XX。
委托代理人宗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76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调解协议书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左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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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