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新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XX,泰安市新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新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梁XX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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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