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XX。组织机构代码:716XXXX8288-2。
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陈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王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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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4/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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