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X,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第四居民组。
负责人:吴XX,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女,1944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重庆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8666-5)。
法定代表人:邱XX,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XX,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卢X重庆市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第四居民组、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X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8元,由原告卢X负担。
审判员 余X
书记员 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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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172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