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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武汉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

委托代理人熊X,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茂发,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总经理。

原告张X诉被告武汉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肖X虚构“黄石市大冶韦源口卧龙商城”项目名称,且隐瞒工程事实,以与原告签订《扩大劳务合同》的方式,自合同签订的2013年5月25日起先后收取原告合同保证金260000元,尔后,被告既未向原告交付约定的项目工程施工,又不退还定金,且于2013年9月13日承诺同年9月23日工程不能如期开工退还260000元欠款,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同年10月10日再次书面承诺此款在同年10月17日退清。自此,被告公司所租赁办公用房在拖欠数月房租后迁出,住所不明,人员联系方式终断。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属刑事案件范畴,原告的诉讼请求非民事诉讼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柯 莹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83号

阳新县公安局:

关于原告张X诉被告武汉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肖X虚构“黄石市大冶韦源口卧龙商城”项目名称,且隐瞒工程事实,以与原告签订《扩大劳务合同》的方式,自合同签订的2013年5月25日起先后收取原告合同保证金260000元,尔后,被告既未向原告交付约定的项目工程施工,又不退还定金,且于2013年9月13日承诺同年9月23日工程不能如期开工退还260000元欠款,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同年10月10日再次书面承诺此款在同年10月17日退清。自此,被告公司所租赁办公用房(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XX期247-248号6栋248单元8层801室)在拖欠数月房租后迁出,住所不明,人员联系方式终断。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局,请查收。

附:一、原告张X诉被告武汉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卷宗一册计页。

二、(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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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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